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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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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基隆市政府114年9月12日基府人考貳字第1140140728號書函轉大陸委員會114年7月10日陸港字第1140500464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爰併副知相關機關。
三、檢送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