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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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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 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依據基隆市政府114年10月13日基府人考壹字第1140142615號書函轉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