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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轉知教育部函復嘉義市政府所詢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之認定標準疑義一案書函1份,請查照。
  2. 依據基隆市政府110108日基府教前參字第1100137779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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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立八斗高級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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