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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轉知教育部函示,有關教師倘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請各校依教師法規定,本於權責進行程序及實體查證,並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是否應予解聘、不續聘或停聘。
  2. 鑑於近年跟蹤騷擾事件頻傳,造成社會危害,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跟蹤騷擾防制法業經1101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08131號令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3. 依據基隆市政府111120日基府教前參字第111010259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及跟蹤騷擾防制法法條規定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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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立八斗高級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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