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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轉知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15條於1111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後,教師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相關事宜。
  2. 111118日起,現行相關教師法規如有與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及勞動部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教師請假規則修正前,各學校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教師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至教師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
  3. 依據基隆市政府111124日基府教前參字第111010354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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