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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1916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100106211號、院授人培字第11100022392號令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2. 為因應111525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1條第1項修正規定,將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之「復職」修正為「回職復薪」,爰本次配合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2條、第7條、第9條及第10條相關文字。
  3. 依據基隆市政府111923日基府人力貳字第1110245243號書函辦理,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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