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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前往港澳請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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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陸委員會函以,機關所屬人員前往港澳請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一案,請查照。
依據基隆市政府
112
年
9
月
15
日
基府人考貳字第
1120139048
號
書函辦理,檢附原函
(
含附件
)
影本
1
份。
基隆市政府書函.pdf
197063
大陸委員會函.pdf
255654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1091223生效.pdf
11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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