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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轉知教育部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2週,學校教職員於延後開學期間,申請防疫照顧假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9年2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19286號函辦理;本府109年2月7日基府教前參字第1090104316號函諒達。
二、學校教職員(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109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得依規定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有關申請對象及期間補充說明如下:
(一)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者,係指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除照顧12歲以下學童,如有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亦得申請。
(三)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雖未延遲開學,考量防疫需求,如幼兒園於2月11日至24日自主停課,或教職員自主替幼兒請假,得於2月11日至24日請防疫照顧假。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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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立八斗高級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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