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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
  • 依據教育部114年5月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501410B號函辦理。
  • 「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第10點原條文及修正後條文說明如下:
    • 原規定:「獲頒前點第一項第一款金質獎之教學團隊成員,三年內不得重複被推薦。曾獲頒前點第一項第二款銀質獎之教學團隊成員,次年不得重複被推薦。曾獲本部閱讀磐石獎績優之方案,不得以相同方案參與本獎項之評選。
    • 修正規定:「獲頒前點第一項第一款金質獎之教學團隊成員,三年內不得重複被推薦。曾獲頒前點第一項第二款銀質獎之教學團隊成員,次年不得重複被推薦。曾獲本部閱讀磐石獎績優或中央政府機關辦理獎項獲獎之方案,不得以相同方案參與本獎項之評選。」
  • 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修正規定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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